- 2015-10-19 09:00:09
西藏昂青矿业有限公司14.5%股权转让
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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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如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须知》及《金马甲动态报价大厅综合厅使用规则》的内容和规定,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产权交易机构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资格确认结果对我方具有拘束力。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产权交易机构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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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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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西藏昂青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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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中国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昌都聚盛路42号建行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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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连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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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201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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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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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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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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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冶金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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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686834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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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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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多金属矿勘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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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1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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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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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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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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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藏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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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世平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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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尹显华 |
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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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才旺扎西 |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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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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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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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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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131.93 |
-13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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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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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3.51 |
2176.1 |
1137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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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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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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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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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31 |
0 |
-156.26 |
-16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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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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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 |
13798.93 |
2589.78 |
112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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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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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铝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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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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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1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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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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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13553.51 |
428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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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2176.1 |
21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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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万元) |
11377.41 |
40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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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894.1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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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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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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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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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信息 披露 |
其他 披露 内容 |
1.标的企业拥有的昂青银多金属矿评审备案的资源量报告等相关资料(资料在转让方处备查)。 3. 标的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同时完成下述相关事项: (1)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转让下述合计26.37%股权: (a)由股东藏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14.5%股权。 (b)其他股东以协议转让方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外按股权比例同时向最终受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共计11.87%股权。 (2)由最终受让方单独向标的企业增资至持股比例达到51% 由最终受让方单独对标的企业增资(标的企业原股东不增资,全体股东股权比例相应稀释),第(1)项下的26.37%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标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为:最终受让方持股51%,原有股东合计持股49%。 4. 在股权转让及增资结束后,全体股东共同将昂青银多金属矿采选工程托管给最终受让方。由受托方负责按托管协议约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建设质量及安全环保等事项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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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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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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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基本 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藏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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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中国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昌都县城关镇聚盛路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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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东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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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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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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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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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冶金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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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58575558-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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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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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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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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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 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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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铝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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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710927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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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铝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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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类型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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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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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589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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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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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全了解本项目的情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2.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该保证金直接转为等额的交易价款;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等额的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后按照规定无息全额返还。因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不予返还并归转让方所有: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意向受让方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3.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价款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4.最终受让方同时签署下列合同:(1)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最终受让方按此次挂牌转让成交的每股价格,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签署标的企业总计11.87%的股权转让合同。(3)最终受让方与标的企业全体股东签署向标的企业增资的合同,最终受让方在受让标的股权和前述第(1)项的11.87%股权后,承诺通过向标的企业增资最终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达到51%。认购增资的每股价格不低于此次股权转让的每股价格,增资款最多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增资款不低于总增资款的25%,在签署增资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其余增资款(如有)在标的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缴纳。5.最终受让方需书面承诺接受股东的委托,负责昂青银多金属矿1500~2000吨/天采选规模采选工程的建设,建设投资不超过3亿元(含建设用地),超过3亿元的建设投资由最终受让方单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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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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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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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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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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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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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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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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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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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动态报价 (1)自由报价期为25个工作日 (2)限时报价周期为5分钟(即300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伍拾万元(小写¥500000) 注:自由报价期应不少于25个工作日,限时报价周期应不少于5分钟(即30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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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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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周先生 |
联系电话 |
010-5671 7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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