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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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9:19:21

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由突发事件引发的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以下简称“北矿所”)经营风险,保障北矿所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各方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矿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矿所北矿所会员,资金存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交易参与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矿所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突发事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北矿所产生严重影响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北矿所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北矿所造成重大影响;

2.北矿所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3.北矿所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4.决策管理层对北矿所失去控制;

5.重大突发事件。

(二)经营类

1.北矿所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北矿所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不确定性因素影响;

3.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4.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三)政策环境类

1.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波及北矿所

2.国内重大事件或事项的突发变化波及北矿所

3.自然灾害造成北矿所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北矿所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5.重大治安灾害事件造成北矿所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6.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信息类

1、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北矿所集中错误报道或严重不实报道;

2、社会舆论传播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北矿所造成负面影响;

3、北矿所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4、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5、其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五条 北矿所应当在充分识别各类突发事件风险基础上,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北矿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分类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第七条 本规定作为北矿所总体应急预案,主要阐述北矿所应急管理的方针和原则,包括应急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责、突发事件分类分级的原则、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分类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处置流程和应急保障等基本要求,是北矿所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

第八条 分类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突发事件类别而制订的计划或方案,结合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制订。

第九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突发事件而制订的现场行动指南,遵循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的编制原则,使得参与事件处置相关人员清楚知道何人做何事、什么时候做、如何做。

 

第四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

第十条 北矿所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十一条 北矿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北矿所突发事件的管理以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相关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由北矿所总经理任组长,分管行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行政部总经理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员由北矿所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长职责:

1.全权负责北矿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指挥突发风险处置工作;

3.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4.负责协调和保持与政府、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有效联系。

(二)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进行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指导北矿所各部门、各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3.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4.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组员职责:

1.各相关组员按照其分管的工作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督促、落实组长、副组长的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

3.收集、反馈突发风险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

4.指导和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5.负责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6.履行突发事件的值守等职责。

 

第五章 预警和预防

第十四条 预警和预防制度。北矿所各部门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的传递及处置。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六条 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突发事件处置流程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处置流程主要包括有核实评估、启动预案、事件处理、信息发布、终止预案、总结完善。

第十八条 核实评估指北矿所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组织会同相关部门核实、确认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评估突发事件是否属于重大突发事件,在专项应急预案中应属于哪个等级的响应机制,提出处理意见报北矿所董事会。

第十九条 启动预案指北矿所可以根据所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决定是否组成指挥中心,确定指挥中心成员及对应职责,讨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下达相关指令。

第二十条 事件处理指北矿所得到指挥中心授权的单位及人员在指挥中心统一部署安排下,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性质,执行指挥中心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指得到指挥中心授权的单位及人员根据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向监管部门报告信息,或对其他相关方报告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终止预案指北矿所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终止应急预案,解散指挥中心。

第二十三条 总结完善指北矿所应组织会同相关部门,总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通讯保障:北矿所和事发地机构应当明确负责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

第二十五条 24小时值班制度:实施突发事件报告和启动应急预案的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电话和值班传真的畅通,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北矿所对有下列行为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方面有工作失误,直接导致事件发生或事态升级的;

(二)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拒不服从北矿所工作安排,工作失责,延误时机,给应急处置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损失扩大、事态升级的;

(三)在应急处理过程中违反报告制度、保密原则、信息披露和保障措施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或机构在与交易相关的业务实施、流程衔接、操作运行等环节出现重大误差或失误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交易不能进行,需要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措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国际矿业权北矿所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因本制度实施发生争议的,任一方有权向北矿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北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