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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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10:41:32

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以下简称北矿所”)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北矿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北矿所交易活动中,北矿所认为需要发布的文件、通知、公告、数据、交易规则等信息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指定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和途径

  第三条 北矿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文件、通知、公告、数据、交易规则等信息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指定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发布根据不同内容定期发布,北矿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北矿所可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等时间周期向交易用户和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第五条 即时信息是指交易系统即时发布的产品挂牌信息,会员注册、变更、注销信息,会员诚信信息,突发事件信息等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即时公示或监管部门、北矿所认为应当即时公示的信息。

第六条 每日信息是指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交易的信息。每日信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产品名称、行业属性、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等。

第七条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周交易的信息。每周信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产品名称、行业属性、周累计成交量、周累计成交额等。

第八条 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月的交易信息。每月信息主要内容有:产品名称、行业属性、月累计成交量、月累计成交额等。

第九条 每年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北矿所全年交易情况的综合报告,会员资格年度审核信息等信息。

  第十条 北矿所发布的任何信息均不构成下达交易指令或作出交易决策的任何提示或暗示。

第十一条 信息所有权属于北矿所,由北矿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北矿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三章 责任豁免

  第十二条 北矿所对交易用户不宜公开的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保密,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交易用户、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关于北矿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北矿所信息时其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交易的,北矿所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北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