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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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10:46:39

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交易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易资金结算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规范结算工作流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矿业项目交易操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转让标的的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约定通过北矿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矿业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矿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确需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所提出申请,并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条 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后,受让方按合同约定金额支付交易价款。

第五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矿业权转让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次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约定的首付金额。

第六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第七条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矿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矿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矿所指定结算账户,北矿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矿业权转让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到北矿所办理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北矿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矿业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北矿所在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九条 矿业权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他方代为收付。北京市属矿业权出让业务遵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的要求,由其代为收付,上交财政。

  第十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北矿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北矿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北矿所。